“现行独董制度具有根本性的缺陷,若制度不改革,独董群体则君子散场、庸人当道。”2021年11月24日,经济学家、东南大学资深教授华生如是说。
在A股市场上,有着20年历程的独立董事制度,从来没有像如今这个11月经历的这般,受到持续关注与引发大规模探讨。
2021年11月12日,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结果揭盅。作为A股首例集体诉讼案,其判决结果令业界瞩目。广州中院当庭宣告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24.59亿元。其中,涉案独立董事因连带赔偿责任,被判承担超过亿元的巨额赔偿。
在普遍年薪10万左右的上市公司独董群体中,这一“破产级”赔偿数额引发轩然大波。甚至于,舆论格外关注上述案件一审宣判以来,已有30多家上市公司公告独董辞职。更甚者,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发声表达对此时独董辞职的不满与谴责。
事实上,市场对于独立董事“非独难懂”的诟病由来已久,独董制度甚至被视为上市公司与社会知名人士间彼此请托勾兑的“双赢”之举。同时,亦有独董吐露,自身在任职独董期间,受着这样或那样的限制,难以切实履责。
自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至今,A股市场已经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的一系列变革,独立董事制度则伴随新证券法实施后康美案的判罚,而走上前台,迎接变革的呼声。
身为万科前独立董事的华生,在他首次且仅有的一次担任独立董事的经历里,身陷一个资本市场舆论大事当中。他见证了“宝万事件”这一A股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攻防战。也正是在这一事件中,独立董事走到前台,成为董事会中管理层与大股东对决的关键。
彼时,华生撰写七篇文章,陈述对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治理的看法与见解,掀起了A股历史上一次独董大讨论。
此次,站在康美案将注册制大潮中的独董制度再次推上舆论之巅的时点上,经济观察报对话华生教授,了解他的自身经历和对独董制度的深度思考。
让大股东后悔聘任的“独董”
时间拉回到2015年。
彼时,万科董事会共有11个席位,王石等万科管理层与前大股东华润集团各占三席,分别为王石、郁亮、王文金和乔世波、魏斌、陈鹰,在华润集团明确不反对宝能系入主万科的情况下,4名独立董事张利平、罗君美、海闻和华生,以及另一董事孙建一成为万科与深圳地铁重组、阻遏宝能系的关键。
不过,这一事态也只有在万科股权分散、管理层与股东方在董事会分庭抗礼这一几为A股“孤例”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才有机会发挥出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一职责。
正如华生撰文所称:“我们的赞成票只是为广大公众股东争取到了发言和表决权,防止了个别大股东利用在董事会的优势绑架公司决定,而这正是独立董事真正的功能职责和作用所在”。“宝万事件”发生后,华生连发七文,掀起了关于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关系的舆论话题。
华生本人也公开称,自己是一个让大股东后悔聘任的“独董”。他曾撰文表示,“显然对立双方在预案上的矛盾是根本性的……独立董事别无选择,要么赞成,站在管理层一边,要么反对,站在大股东华润一方,甚至连弃权都不行。因为任何一张弃权票都会使赞成票不够数,从而实际上等于反对。而投票的任何结果,公布出来都是对公司整体利益的伤害。独立董事真是被逼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在做出投票支持管理层的决定后,华生也一度受到了外界的非议和指责。但他表示并不后悔,因为“在有些时点上……你要不说话就对不起人,对不起自己。”
根本性的缺陷
如今,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震撼资本市场,52037名投资者共获赔24.59亿元,在创下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数和赔偿金额的新纪录之余,也再次将独立董事这一群体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根据广州中院判决结果,康美药业时任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和张弘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和张平则因在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该案近25亿元的赔付金额,上述五名独立董事将面临亿元级别的索赔,可谓“一案破产”。
华生向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经营治理中基本不发挥作用,甚至可以看作是为社会知名人士提供的一种“福利”。过往,独立董事作为“花瓶”,受到部分专业人士青睐,如今“康美案”判决结果出炉后,“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现状也促成了独董密集辞职。
他解释称,独立董事在客观上不具备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例如,出于对内容保密和信披合规的考虑,上市公司管理层多在董事会召开前几天甚至当天才将提案内容公开给独董,后者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专业判断。此外,即便有充足的时间,独立董事在异地、兼职的情况下,也不具备组织实地考察所需人员、经费等条件。
他表示,独董制度本身具有根本性的缺陷,若独董制度不做改革,结果就是有一定资历且专业、负责任的人士选择不再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而留下来的则或许抱着侥幸心理继续担任独董,长此以往劣币驱逐良币,造成独董群体整体质量的下滑。
华生表示,独董制度其实为舶来品,尤其是学习自美国。而中美两国企业在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关系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的功能问题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他举例道,美国大企业一般股权分散,大股东多以险资、基金为主且持股比例较低,公司管理层在日常经营中占据主导地位,董事会中则由独立董事占据多数席位。而中国上市公司多有大股东及实控人,后者在公司治理中相当强势;而国资和公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还需依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声量较小,难以发挥作用。此外,独董本身多由大股东提名,更造成了实际层面上的“独董难独”。
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华生着重解释了中外独董制度的产生机制、角色扮演和外部环境等,其建言称,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和法规改进意义重大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二是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和权限;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和内幕知情人信息披露的必要保护制度。